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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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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75號黃宣睿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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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宣睿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宣睿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朱明健
訴訟代理人 王沁律師 
被   告 黃宣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 年5 月21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各應給付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金額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各被告依附表一訴訟費用欄所載比率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就附表一命各被告給付金額得假執行,但各被告以同表假執行欄所載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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