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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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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99號吳雅萍之宣示判決筆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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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雅萍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9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吳雅萍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7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9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6 元,及自民國112 年5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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