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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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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293號林軒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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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軒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93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軒興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293號
原   告 黃國政
訴訟代理人 劉翠萍
被   告 林軒興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81號)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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