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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381號林朝義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朝義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38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朝義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2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38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 告 林朝義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38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96元,及自民國98年7 月8 日起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大
眾銀行現金卡約定事項、交易明細、合併案公告可佐,原告
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