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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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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81號李佳陵之小額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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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佳陵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81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佳陵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邢長興   
被   告 李佳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14元,及其中新臺幣8,523元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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