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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暫字第000004號陳思嚴之裁定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君113年度司家暫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思嚴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家暫字第4號暫時處分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思嚴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4日家事裁定。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李翠鵑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