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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251號王敏男即王榮華之繼承人,王敏煌即王榮華之繼承人,王謝玉蘭即王榮華之繼承人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南院揚民川111年度訴字第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謝玉蘭即王榮華之繼承人、王敏煌即王榮華之繼承人、王敏男即王榮華之繼承人
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王謝玉蘭即王榮華之繼承人、王敏煌即王榮華之繼承人、王敏男即王榮華之繼承人
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4日民事更正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7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王圳隆
蘇家宇
蘇仁懋
蘇陳泓儒
蘇陳銘祥
蘇陳泓學
王謝玉蘭
王敏煌
王敏男
王美慧
王友松
訴訟代理人 王友義
被 告 蘇陳芳章
蘇陳志成
蘇陳志郁
兼上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陳志勇
被 告 蘇陳韋翰
訴訟代理人 蘇陳思樺
被 告 王振春
王詠翔
王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朱佑宗」之記載,應更正為「朱祐宗」。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