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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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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57號被告鄭淑孌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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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南院揚民麗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淑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淑孌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
原   告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何志強 
      何艷秋 
      何艷珍 
                      何艷玲 
      何志清 
      歐陳春 
      歐敏惠 
      歐敏鶯 
      歐敏足 
      歐敏莉 
      歐素玲 
      歐素盡 
      歐元黃 
      歐素芬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重仁 
被   告 林千佳 
      鄭敏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夙娟 
被   告 鄭士林 
      鄭淑孌 
      謝阿綿 
      謝翠萍 
      謝政達 
      鄭禎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禎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1至編號1-21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歐老守即林老守所遺臺南市OO區OOO段OOOO-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所示。
兩造共有臺南市OO區OOO段OOOO-0000地號地號土地應以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方式分割,即:OO區OOO段OOOO-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由原告取得,原告則應分別補償如附表編號1-1至編號1-21所示被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玖拾壹元(由附表編號1-1至編號1-21所示被告維持公同共有)及被告鄭禎訓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000分之2772,由被告鄭禎訓負擔3000分之128、餘由附表編號1-1至編號1-21所示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土地
地號及面積與使用分區
備註
1.坐落臺南市OO區OOO段OOOO-0000地號。
2.面積:46.17平方公尺。
3.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4.使用地類別:(空白)。
5.重測前:OOO段OOOO-0000地號。
參見卷內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調卷第17頁)、地籍圖謄本(調卷第19頁)、臺南市善化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調卷第21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院卷第327頁)。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1-1
謝阿綿
30分之1
⒈此應有部分原係歐老守即林老守所有。
⒉歐老守即林老守死亡後發生數次繼承關係,編號1-1至編號1-21所示共有人因繼承而成為此應有部分公同共有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茲就歷次繼承關係悉述如下:
 ⑴歐老守即林老守於5年8月27日死亡後,由養父歐天印繼承其遺產。
 ⑵歐天印於9年11月27日死亡後,由養子歐斷繼承其遺產。
 ⑶歐斷於58年8月4日死亡後,由配偶歐吳梅仔即蔣吳梅仔、子女歐輝琛、鄭歐彩霞繼承及孫子女謝阿綿、謝翠萍、謝政達代位繼承其遺產。
 ⑷歐吳梅仔即蔣吳梅仔於89年6月1日死亡後,由其女何蔣瑞香繼承其遺產。
 ⑸何蔣瑞香於93年8月25日死亡後,由子女何志強、何艷秋、何艷珍、何艷玲、何志清繼承其遺產。
 ⑹歐輝琛於91年3月19日死亡,由配偶歐陳春及子女歐敏惠、歐敏鶯、歐敏足、歐敏莉、歐素玲、歐素盡、歐元黃、歐素芬繼承其遺產。
 ⑺鄭歐彩霞於72年9月6日死亡後,由其配偶鄭文聰及子女鄭敏豊、鄭士林、鄭淑孌繼承其遺產。
 ⑻鄭文聰於88年2月17日死亡後,由其配偶林千佳及子女鄭敏豊、鄭士林、鄭淑孌繼承其遺產。
⒊繼承相關資料
 ⑴繼承系統表:歐老守即林老守(調卷第23頁、院卷第189頁)。
 ⑵法院回函:鄭文聰(院卷第119頁)、歐老守、歐天印、鄭歐彩霞(院卷第121頁)、歐斷、歐吳梅仔即蔣吳梅仔、何蔣瑞香、歐輝琛(院卷第123頁)、
 ⑶戶籍或除戶謄本:歐老守即林老守(調卷第25頁、第27頁)、歐蘇氏碖(調卷第25頁)、歐斷(調卷第25頁、第29頁、第33頁、第37頁、第39頁)、郭氏怨(調卷第25頁)、歐天印(調卷第25頁、院卷第115頁)、蘇郭連里即歐連里即林連里(調卷第27頁、第93頁、第95頁、院卷第115頁、第117頁)、歐張格(調卷第29頁、第31頁)、歐吳梅仔即蔣吳梅仔(調卷第33頁、第37頁、第41頁)、蘇瑞文(調卷第35頁、第51頁、院卷第195頁)、何蔣瑞香(調卷第35頁、第43頁)、歐輝琛(調卷第37頁、第41頁)、何艷秋(調卷第45頁、第47頁、院卷第87頁、第331頁)、何錦利(調卷第45頁)、何艷珍(調卷第49頁、院卷第329頁)、何志強(調卷第49頁、院卷第85頁、第329頁)、何志清(調卷第49頁、院卷第329頁)、歐陳春(調卷第53頁、院卷第89頁、第335頁)、歐敏惠(調卷第55頁、院卷第91頁、第337頁)、歐敏鶯(調卷第57頁、院卷第339頁)、歐敏莉(調卷第57頁、院卷第343頁)、歐敏足(調卷第59頁、院卷第93頁、第341頁)、歐素玲(調卷第61頁、院卷第95頁、第345頁)、歐素盡(調卷第63頁、院卷第97頁、第347頁)、歐元黃(調卷第65頁、院卷第99頁、第349頁)、歐素芬(調卷第67頁、院卷第101頁、第351頁)、鄭歐彩霞(調卷第69頁)、鄭文聰(調卷第71頁)、林千佳(調卷第73頁、院卷第353頁)、鄭敏豊(調卷第75頁、院卷第103頁、第355頁)、鄭士林(調卷第77頁、院卷第105頁、第357頁)、鄭淑孌(調卷第79頁、院卷第107頁、第359頁)、洪梅桂(調卷第81頁)、謝歐雪花(調卷第83頁)、謝勝德(調卷第85頁)、謝阿綿(調卷第87頁、院卷第109頁、第361頁)、謝翠萍(調卷第89頁、院卷第111頁、第363頁)、謝政達(調卷第91頁、院卷第113頁、第365頁)、蔣振基(院卷第191頁)、何艷玲(院卷第193頁、第333頁)。
1-2
謝翠萍
1-3
謝政達
1-4
何志強
1-5
何艷秋
1-6
何艷珍
1-7
何艷玲
1-8
何志清
1-9
歐陳春
1-10
歐敏惠
1-11
歐敏鶯
1-12
歐敏足
1-13
歐敏莉
1-14
歐素玲
1-15
歐素盡
1-16
歐元黃
1-17
歐素芬
1-18
鄭敏豊
1-19
鄭士林
1-20
鄭淑孌
1-21
林千佳
2
鄭禎訓
3000分之128
 
3
林俊良
3000分之2772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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