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54號被告謝昀霏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南院揚民麗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昀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被告謝昀霏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林沄錚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被 告 謝明昌
謝幸蓉
王謝美華
謝怡貞
謝佳玲
謝尚修
謝東益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謝昀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OO區OO段OO-OO地號土地及臺南市OO區OO段OO-OO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及A1所示部分土地上平房拆除,將該部分土地面積分別為70.9平方公尺及0.8平方公尺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編號
|
所有人
|
備註
|
1
|
王謝美華
|
⒈謝陳連菊為系爭房屋原始所有權人。
⒉謝陳連菊99年10月22日死亡,由被告繼承或代位繼承系爭房屋所有權如下:
⑴謝陳連菊於99年10月22日死亡後,由其子女王謝美華、謝青夏、謝幸蓉、謝東益、謝東林繼承,由其孫子女謝怡貞、謝佳玲、謝尚修代位繼承其遺產。
①陳肇滄即謝陳連菊配偶於89年7月30日已經死亡。
②謝青料即謝陳連菊子女,於60年8月20日已經死亡,無子女代位繼承謝陳連菊所遺留財產。
③謝青峯即謝陳連菊子女於77年6月17日已經死亡,由其子女謝怡貞、謝佳玲、謝尚修代位繼承謝陳連菊所遺留財產。
④謝東和即謝陳連菊子女於52年間已被他人收養而無繼承權。
⑤謝東定即謝陳連菊子女於52年間已被他人收養而無繼承權。
⑵謝東林於100年3月9日死亡後,由其配偶劉霞及長女謝昀霏繼承其遺產,惟系爭房屋現為被告劉幸蓉居住使用,劉霞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2款但書規定暨其立法意旨,不得繼承成為系爭房屋共有人,故僅謝昀霏繼承成為系爭房屋共有人。
⑶謝青夏於112年12月10日死亡後,由其子謝明昌繼承成為系爭房屋共有人。
⒊相關資料:
⑴稅籍資料: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資料證明書(本院卷第47頁)。
⑵繼承系統表:謝陳連菊(本院卷第122頁)、謝青夏(本院卷第228頁)。
⑶戶籍謄本:謝陳連菊(本院卷第123頁)、謝肇滄(本院卷第125頁)、王謝美華(本院卷第127頁)、謝青夏(本院卷第129頁、第229頁、第275頁)、謝青料(本院卷第131頁)、謝青峯(本院卷第133頁)、謝怡貞(本院卷第135頁)、謝佳玲(本院卷第137頁)、謝尚修(本院卷第139頁)、謝幸蓉(本院卷第141頁)、謝東益(本院卷第143頁)、謝東和(本院卷第145頁)、謝東定(本院卷第145頁)、謝東林(本院卷第147頁)、謝昀霏(本院卷第149頁)、謝明昌(本院卷第231頁、第277頁)。
⑷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或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謝陳連菊(本院卷第95頁、第315頁至第319頁)、謝青夏(本院卷第245頁、第286頁)、謝東林(本院卷第309頁至第313頁)。
|
2
|
謝明昌
|
|
3
|
謝怡貞
|
|
4
|
謝佳玲
|
|
5
|
謝尚修
|
|
6
|
謝幸蓉
|
|
7
|
謝東益
|
|
8
|
劉昀霏
|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