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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72號曾柏任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蘇瑞煌與相對人曾柏任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曾柏任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葵衢
113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蘇瑞煌
送達代收人 林進興
相 對 人 曾柏任
債 務 人 許瑱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瑱瑩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11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許瑱瑩已屆期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又債務人許瑱瑩已於107年10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曾柏任,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台南市地籍異動索引、借據等影本各1件、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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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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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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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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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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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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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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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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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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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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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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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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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港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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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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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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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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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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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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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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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港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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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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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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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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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