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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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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298號王闊嘴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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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闊嘴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98號確認界址事件,應送達被告王闊嘴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98號
原   告 張家容
被   告 王濶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營簡字卷第17至18、21、37至41頁),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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