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通113年度交簡字第11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OQUIZA JULIUS MANGAO(歐奇沙)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1185號公共危險事件,應受送達人OQUIZA JULIUS MANGAO(歐奇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魏呈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