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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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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21號被告陳昱鈞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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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昱鈞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2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昱鈞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宥縢  
      吳俊賢  
被   告 陳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
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並應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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