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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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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608號鄭逸文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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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逸文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08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鄭逸文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朱有生  
被   告 鄭美珠  
      林鄭美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文興  
被      告 鄭小楓  
      鄭逸文  
      鄭誕瑞  
      鄭祥洲  
      鄭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14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7,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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