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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608號鄭逸文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逸文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08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鄭逸文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朱有生
被 告 鄭美珠
林鄭美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文興
被 告 鄭小楓
鄭逸文
鄭誕瑞
鄭祥洲
鄭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14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前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7,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