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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6號張苹之民事裁定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張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 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大陸地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2017)滬0106民初41332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