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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669號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國清)之言詞辯論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國清)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669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國清),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