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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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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李龍福、李瑞麟、李姿妤、李華民、王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王正雄、林福來、許林春花、陳王金葉、王來順、李進興、李則欣(即李龍河之繼承人)、孫浩剛(即周王金蓮之繼承人)、孫浩哲(即周王金蓮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四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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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龍福、李瑞麟、李姿妤、李華民、王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王正雄、林福來、許林春花、陳王金葉、王來順、李進興、李則欣(即李龍河之繼承人)、孫浩剛(即周王金蓮之繼承人)、孫浩哲(即周王金蓮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四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龍福、李瑞麟、李姿妤、李華民、王文沂、王俊景、洪瀛壽、王維良、王麗燕、王正雄、林福來、許林春花、陳王金葉、王來順、李進興、李則欣(即李龍河之繼承人)、孫浩剛(即周王金蓮之繼承人)、孫浩哲(即周王金蓮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準備四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8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柳營簡易庭第2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5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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