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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27號戴宇宸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宇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27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戴宇宸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代 表 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王盈之 住同上
被 告 戴宇宸 籍設臺南市南區新建路37巷8號8樓之3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