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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000037號沈立偉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南院揚民未113年度救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沈立偉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沈立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育愷
輔 助 人 林明輝
代 理 人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沈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