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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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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000037號沈立偉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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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南院揚民未113年度救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沈立偉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沈立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育愷
輔 助 人 林明輝
代  理  人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沈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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