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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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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67號黃献堂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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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献堂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6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黃
    献堂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0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南小字第56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黃献堂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6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20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
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  記  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7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7-01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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