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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210號郭紅華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紅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10號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郭紅華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210號
原 告 何文郎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郭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車牌號碼AZG-5069車牌兩面及車牌號碼AZG-5069號自用小客車,均為被告所有。
二、被告應協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機關辦理車牌號碼AZG-5069車牌兩面及車牌號碼AZG-5069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過戶登記予被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