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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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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341號被告鄭至斌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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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至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3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鄭至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341號
原   告 余淑慧 
被   告 鄭至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
字第86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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