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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保險簡字第000001號洪政南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政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保險簡字第1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應送達被告洪政南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貴淵
李易其
謝子涵
被 告 洪政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35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