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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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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15號陳美里、劉木原、劉峻帆、陳江愛輝、陳正賢之民事準備(一)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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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南院揚民悅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里、劉木原、劉峻帆、陳江愛輝、陳正賢之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請求塗銷限制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美里、劉木原、劉峻帆、陳江愛輝、陳正賢之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陳美里、劉峻帆、陳江愛輝、陳正賢)。
   第3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劉木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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