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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372號林家溱(原名:林桂梅)之變更開庭通知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溱(原名:林桂梅)之變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372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家溱(原名:林桂梅)之變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改庭期為113年8月1日上午9時24分,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