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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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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65號吳正順之民事小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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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正順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6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正順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1日民事小額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吳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294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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