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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65號吳正順之民事小額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正順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6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吳正順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1日民事小額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吳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294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所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