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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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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73號蔡庭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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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庭源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蔡庭源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劉杰城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   告 林德茂  
      林家楠  
      林家裕  
      許景宜  
      林文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松山  
被   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喬源  
被   告 陳美英  
      林丁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淑娟  
被   告 蔡庭源    
      謝水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泓文  
被   告  林俊言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與被告林德茂、林家楠、林家裕、許景宜、林文秋、陳美華、陳美英、謝水福、林丁琴、蔡庭源、林冠旭共有坐落臺南市00區00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
二、原告與被告林德茂、林家楠、林家裕、許景宜、林文秋、陳美華、陳美英、林丁琴、蔡庭源、林俊言共有坐落臺南市00區00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
三、原告與被告林德茂、林家楠、林家裕、許景宜、林文秋、陳美華、陳美英、林丁琴、蔡庭源、林俊言共有坐落臺南市00區00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
四、原告與被告林德茂、林家楠、林家裕、許景宜、林文秋、陳美華、陳美英、林丁琴、蔡庭源、林冠旭共有坐落臺南市00區00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四「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五「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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