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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261號林軒興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軒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26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軒興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261號
原 告 唐正中
訴訟代理人 詹幼惠
被 告 林軒興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57號)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58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