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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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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81號何建成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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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建成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8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何建成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581號
原   告 張郁殷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何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崇德二十六街94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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