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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81號何建成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建成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8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何建成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581號
原 告 張郁殷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何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崇德二十六街94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