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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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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377號王紫瀅即王昱筑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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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紫瀅即王昱筑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377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紫瀅即王昱筑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柏吟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複  代理人 雲惠鈴律師
被   告 王紫瀅(原名王昱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設於臺東縣臺東市,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調解卷第39頁)。又被告facebook個人簡介,係記載其現居臺東市乙情,有原告提出之被告facebook首頁資料附卷可佐(調解卷第19頁),顯見被告之住所係在臺東縣臺東市。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可佐本院就本件訴訟有何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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