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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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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509號吳啓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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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聲請人蘇德鴻與相對人吳啓源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啓源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蘇德鴻  
相 對 人 吳啓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4月25日
100,000元
未載
113年5月10日
CH771768
002
113年3月28日
100,000元
未載
113年5月10日
CH145836
003
113年3月28日
100,000元
未載
113年5月10日
CH145837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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