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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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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1939號陳泊霖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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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南院揚民禮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泊霖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泊
  霖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39號
原   告 李宗儒  
送達代收人 呂艾樺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柏睿律師
被   告 莊居正等人(詳判決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一、㈥「編號F土地(面積64.06平方公尺、通道),
由原告李宗儒及被告陳建志、凃莊月碧、鍾梅玲、莊許秀英、莊
孟豪、莊居正、莊修遠、莊意如、李沂滄、莊陽州、莊純娟、莊
育瑋按如附表四之「分擔道路F面積」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
更正為「編號F土地(面積64.06平方公尺、通道),由原告李宗
儒及被告陳建志、凃莊月碧、鍾梅玲、莊許秀英、莊孟豪、莊居
正、莊修遠、莊意如、李沂滄、莊陽州、莊純娟、莊育瑋、莊明
泰、莊明寬、莊明樺按如附表四之「分擔道路F面積」比例保持
共有」。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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