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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08號陳聰富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聰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08號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聰富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薛清峰
被 告 陳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