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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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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08號陳聰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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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聰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808號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聰富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薛清峰  
被   告 陳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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