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000060號蕭勇志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秀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蕭勇志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應送達關係人蕭勇志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9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何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收養蕭OO(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秀股
 
書記官 洪培綺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