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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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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59號劉金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11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準備(二)暨減縮訴之聲明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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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訴字第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金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11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準備(二)暨減縮訴之聲明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返還車輛事件應送達被告劉金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113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13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民事準備(二)暨減縮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7月3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0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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