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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000737號陳雅君即陳銀和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雅君即陳銀和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7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雅君即陳銀和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737號
原 告 李宛諭
訴訟代理人 陳彥凱
被 告 林勇貴
陳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雅君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銀和所遺坐落臺南市佳里區唐盟段93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佳里區唐盟段937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即編號A部分分歸被告林勇貴取得;編號B部分分歸原告取得;編號C部分分歸被告陳雅君取得。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8,065元,由被告林勇貴、陳雅君各負擔新臺幣1,613元、3,226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