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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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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94號吳錦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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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錦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9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錦
    幸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5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吳錦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243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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