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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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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103號王毓琦之裁定正本、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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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榮113年度聲字第1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已解散)代表人王毓琦之裁定正本、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各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103號定應執行刑事件,應受送達人受刑人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已解散)代表人王毓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各一件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正本、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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