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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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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217號梁洪彩珠即冠品企業社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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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洪彩珠即冠品企業社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1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梁洪彩珠即冠品企業社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21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   告 梁洪彩珠即冠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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