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84號PHOLSEEDA KRIANGKAI(安蓋)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中113年度毒聲字第1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OLSEEDA  KRIANGKAI(安蓋)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184號聲請觀察勒戒事件,應受送達人PHOLSEEDA  KRIANGKAI(安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禾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