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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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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94號柯寶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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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寶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9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柯寶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柯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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