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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94號柯寶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寶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9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柯寶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柯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