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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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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80號林志芳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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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南院揚民悅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芳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志芳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李昱杰  
      李明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林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OOO地號土地其中權利範圍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昱杰。
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OOO地號土地其中權利範圍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明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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