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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80號林志芳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南院揚民悅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志芳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志芳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李昱杰
李明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林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OOO地號土地其中權利範圍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昱杰。
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OOO地號土地其中權利範圍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李明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