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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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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23號許馨文、范許幸子、許家樺之通知書件、聲請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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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馨文、范許幸子、許嘉樺之通知書及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2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許馨文、范許幸子、許家樺之通知書及聲請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檢送聲請狀繕本1件,請於收受五日內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逾期將以聲請人主張之訴訟費用及卷宗內資料及單據計算。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聲請狀繕本意旨: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10年訴字第177
    6號裁判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支出費用為新台幣56595元,檢送相關收據,聲請貴
    院裁定。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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