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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0號德聚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卓源)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林讚國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德聚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卓源)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二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葵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吳柏毅
相 對 人 林讚國
債 務 人 德聚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讚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德聚興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9年7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德聚興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31日簽發票面金額6,246,000元,到期日為113年3月4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聲請人屆期為付款提示,債務人尚欠本金5,426,000元未償還,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13年4月29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債務人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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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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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單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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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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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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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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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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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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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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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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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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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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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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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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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3分之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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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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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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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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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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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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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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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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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