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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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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53號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秀珠、何平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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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南院揚民化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秀珠、何平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秀珠、何平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文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昭輝
相 對 人   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秀珠(即清算人)                       
相 對 人   何平和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6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曾秀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全字第四三0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曾秀珠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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