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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53號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秀珠、何平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南院揚民化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秀珠、何平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秀珠、何平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文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昭輝
相 對 人 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秀珠(即清算人)
相 對 人 何平和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6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曾秀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全字第四三0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曾秀珠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