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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235號陳美里、劉峻帆、陳正賢、陳江愛輝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南院揚民寧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里、劉峻帆、陳正賢、陳江愛輝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美里、劉峻帆、陳正賢、陳江愛輝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陳河珠
鄭愷平
陳淑柳
周美津
陳伯明
陳佩吟
陳慶隆
陳瑞瑛
陳志鵬
陳則維
陳則宇
嚴春枝
陳怡璇
張麗珠
賴肇夆
陳慧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黃淯暄律師
被 告 陳美里
劉木原
劉文玲
劉珊如
劉峻帆
陳南杰
陳錦源
陳金里
陳南堯
陳寳淑
陳慧芳
陳正賢
陳江愛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登記事項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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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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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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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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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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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00區00段1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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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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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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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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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段1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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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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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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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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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段1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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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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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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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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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段1112-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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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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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48.12.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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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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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段111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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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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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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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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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段105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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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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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48年12月14日收件6898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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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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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段105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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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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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48.12.14日收件6898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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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河珠、陳淑柳、鄭愷平、張麗珠、賴肇夆、陳慧貞,應有部分均為14分之1
周美津、陳伯明、陳佩吟、陳慶隆、陳瑞瑛、陳志鵬,應有部分均為42分之1
陳則維、陳則宇,應有部分均為84分之1
嚴春枝、陳怡璇,應有部分均為28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