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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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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235號陳美里、劉峻帆、陳正賢、陳江愛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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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南院揚民寧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里、劉峻帆、陳正賢、陳江愛輝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美里、劉峻帆、陳正賢、陳江愛輝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陳河珠  
      鄭愷平  
      陳淑柳  
      周美津  
      陳伯明  
      陳佩吟  
      陳慶隆  
      陳瑞瑛  
      陳志鵬  
      陳則維  
      陳則宇  
      嚴春枝  
      陳怡璇  
      張麗珠  
      賴肇夆  
      陳慧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黃淯暄律師
被   告 陳美里  
      劉木原  
      劉文玲  
      劉珊如  
      劉峻帆  
      陳南杰  
      陳錦源  
      陳金里  
      陳南堯  
      陳寳淑  
      陳慧芳  
      陳正賢  
      陳江愛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登記事項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土   地
 面積(平方公尺)
  限制登記事項內容
1
臺南市00區00段17地號
13.14
依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
2
同段18地號
366.06
同上
3
同段19地號
64.27
同上
4
同段1112-1地號
719.14
依48.12.14日收件號6896號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5
同段1111地號
47.06
同上
6
同段1051地號
1405.18
依據48年12月14日收件6898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7
同段1054地號
523.05
依據48.12.14日收件6898號法院(48)壽函執字第23831號債權人陳林水錦
 
陳河珠、陳淑柳、鄭愷平、張麗珠、賴肇夆、陳慧貞,應有部分均為14分之1
周美津、陳伯明、陳佩吟、陳慶隆、陳瑞瑛、陳志鵬,應有部分均為42分之1
陳則維、陳則宇,應有部分均為84分之1
嚴春枝、陳怡璇,應有部分均為28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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