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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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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91號張簡阿幸即簡謝翠桃之繼承人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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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簡阿幸即簡謝翠桃之繼承人之113年5月30日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9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張簡阿幸即簡謝翠桃之繼承人之113年5月30日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內容:請兩造於文到10日內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預納或墊支規費新臺幣9,075元,如未據繳納,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若兩造於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請查照。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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