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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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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37號陳正隆、陳麗英、陳麗紅、陳麗坤、陳麗純、陳麗雪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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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正隆、陳麗英、陳麗紅、陳麗坤、陳麗純、陳麗雪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正隆、陳麗英、陳麗紅、陳麗坤、陳麗純、陳麗雪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31日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盧貞伶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張芬芳
張益彬
張子良
            陳正隆
            陳碧蘭
            許哲光
許祝君
許慈容
陳瑞文
            陳東慶
陳東洋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上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瑪麗   
被      告 陳麗英
陳麗紅
陳麗純
陳麗雪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坤
被      告  張子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白河區關子嶺段223-3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姓  名
應有部
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盧貞伶
1/2
1/2
2
張芬芳
1/24
1/24
3
張益彬
1/24
1/24
4
張子良
1/24
1/24
5
許哲光
1/18
1/18
6
許祝君
1/18
1/18
7
許慈容
1/18
1/18
8
陳瑞文
公同共有1/6
連帶負擔1/6
9
陳正隆
10
陳麗英
11
陳麗紅
12
陳麗坤
13
陳麗純
14
陳麗雪
15
陳碧蘭
16
陳東慶
17
陳東洋
18
張子建
1/24
1/24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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