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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599號李東憲之通知書一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東憲之通知書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59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
被告李東憲之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7月24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第2
8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
到場。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