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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37號邱家駿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家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3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邱家
駿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玟
被 告 邱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33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