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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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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37號邱家駿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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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家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3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邱家
  駿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玟  
被   告 邱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33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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